阳江江城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办理位置
时间:2023-05-28 19:17:30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地点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二、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四、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3、申请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投资者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及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附表7“承诺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4、“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公司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文件。其中,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的,仅限于广东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企业在审批机关出具批准文件后超过30天才办理工商登记的,应报原审批机关确认该审批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1)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2)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多个市场主体可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并共同承担因使用同一地址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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