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栏仅需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无需加盖公司公章。“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3、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
4、“基本信息”的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5、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章程需为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包含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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