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处长、副处长、承办人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
1、《黑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补充意见(草案)第十二条:“工人退休、退职均由所在单位行政决定,报所在地的市、县、旗劳动局(科)批准(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审查由各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2、《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第四部分,第二条:“加强企业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的,仍由县(市)劳动部门审批。”
3、《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7]12号文)第三条:“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4、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网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1号):“原由省厅委托市(地)、系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省厅仍继续委托市(地)、系统代省厅审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职工满五十五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15年。
(2)附合其它相关条件的特殊群体,其标准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四、所需材料
(1)职工档案。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材料
(3)职工的职称,职业技术等级等相关材料
(4)《黑龙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网上审批申报名册
(5)申报单位劳资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工作业务联系卡
五、受理
申报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申报至哈尔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友谊路423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材料接收。
六、审查与决定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从参保人员数据库中打印出《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名册,同时在网上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数据信息;
(2)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持审批名册和相关档案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初审;
(3)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拟退休人员信息在“金保工程”网上行政审批通过,并及时将符合退休条件人员相关数据和档案材料提交给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市、区)提供的参保人员相关数据信息和档案材料进行审批,并将符合退休条件的在“金保工程”网上行政审批通过。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及时退回。
(5)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网上回传数据,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及时打印已由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人员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审批表,经加盖各级经办人名章(或签字)和单位公章后,将其返给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另二份分别存入社保业务档案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
(6)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八、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哈尔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哈尔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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