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对此尚未有明文规定,具体操作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所载内容为准。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均同意物业使用人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主体,双方需按照达成的共识进行操作;然而,这种情况下,业主仍需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在正式交予买受人占有的时间节点前,物业服务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而在实际交付之后,则应由业主或买受人负责支付。通常情况下,物业服务费用是按月度计算和缴纳的,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购房者通常会自实际收房之日的次月起开始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此外,自业主从开发商手中接收到房屋的那一刻起,业主便拥有了对该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权,同时也可享受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即便业主因某些原因未能实际入住,这并不妨碍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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