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房屋交付逾期情况时,业主无需支付物业费用,而该部分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只有当房屋实际交付之后,物业管理费用方由购买者负责缴纳。
另外,已经完工但是尚未出售的房屋、或由于开发商及建筑商未能按时推行交房程序导致物业购买者无法及时接手居住的物业,其物业管理费用理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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