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司法拍卖后手续怎么办
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工业用地所有权的,竞买人交纳相关的费用后,法院将土地所有权交付给竞买人,竞买人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n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n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n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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