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的车异地怎么办手续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进行异地司法拍卖的,竞拍人可以持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n(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n(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n(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n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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