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定“轻微瑕疵”时要求满足三个要件:
一、属于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瑕疵,其他程序瑕疵不可适用本条;
二、要求该瑕疵轻微,以是否会导致各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为判定标准;
三、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又可以区分为是否对决议的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和对股东的表决权产生实质的影响。
若符合此三个要件,法院支持公司一方驳回股东的撤销决议的请求;反之,法院则支持股东的撤销要求。
一、办理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怎么办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如果因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产生的婚姻登记瑕疵,由于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由人民法院予以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2、如果仅欠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一般不会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比如,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疏忽,将男女双方的姓名登记错误或登记日期记录错误等,或者,男女双方在非管辖户籍地进行婚姻登记,诸如此类情况一般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二、股权转让纠纷该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纠纷的总称。股权转让纠纷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针对不同的类型,应该按照不同的方式来处理。
第一种类型是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具体可以包括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有效要件,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对于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受让人可以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根据法院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
如果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进行追认或不做相反意思表示,并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或者只想用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法院将判决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种类型是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纠纷。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
在实务中争议较大。还有一类案件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为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这类案件,有些法院认为应当首先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应当考虑合理期限,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第三种类型是因为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发的纠纷。
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然受让股权时,对未足额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第四种类型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最后一种是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双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部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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