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
(1)一种是有自然血缘联系的直系血亲,即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彼此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
(2)一种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即是指没有血缘联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但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是拟制的直系血亲,无血缘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以结婚。
什么叫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包括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亲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医学、人类学等领域优生优育的考虑。人类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进程中,逐步认识到,近亲繁殖容易导致物种退化乃至灭亡。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或近亲属通婚,容易导致后代畸形,直接危害民族健康。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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