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四款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
什么是直系血亲
本条的“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从出(生育)关系,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宏观纵向性。即隶属的辈分不同。凡有生育关系的人各属于不同辈分。如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等。
2、微观直接性。即各辈分之间关系呈直线型。凡有生育关系的各相接连的辈分之间表现为直接的生育关系。如子女系父母所生,父亲系祖父母所生,母亲系外祖父母所生等等。
3、总体系统性。即凡属于直系血亲的上下各代亲属按从出关系组成了一个互相衔接、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都是直系血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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