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对房地产领域的土地征收的一种税。它于1988年首次引入。其征税范围和征税范围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相关政策而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政策法规明显滞后,税制缺陷导致的税收调节功能弱化日益明显。主要表现:一是宏观调控作用较弱。近年来,地价水平不断上升。原有政策无法有效遏制部分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滥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二是收入功能较弱。城市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土地保有权中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200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37亿元,200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既难以发挥经济调节作用,也影响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空间适时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成本差异,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因此,有必要对原《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针对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和税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修订后的《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城市土地使用税税额大幅增加。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两倍的税率标准。调整后的城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乡镇和工矿区0.6-12元。二是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新条例第二条增加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员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也确定为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后,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组织严密,措施得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目前,税收征管工作进展顺利,政策调整效果初步显现。一是土地使用税的导向作用大大增强。提高税率和计税标准后,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成本显著增加,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二是税收收入功能得到有效强化。受税率提高、征税范围扩大等因素影响,2007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入385亿元,比上年增长117.7%,增加收入208亿元。增幅明显。增加了地方建设的财政收入,缓解了地方财政紧张的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地方财政体制的优化。为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全文9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