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期限到期后才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期限到期后才办理抵押登记,有效。抵押期限到期后,只要主债权有效存续并有执行力,抵押权就持续存在,不因抵押期限届满消灭。但是抵押期限届满的,抵押权人无法再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抵押合同期限必须与借款合同一致吗
不用。借款合同在前,抵押合同可以晚于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借款合同生效后,即产生了还款的债务。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有时候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是否生效
抵押合同成立后,并不一定抵押权就设立,例如抵押不动产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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