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购房落户收费吗
不收费
二、厦门购房落户申请条件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ロ,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理户ロ)。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末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ロ);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超过3人的第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ロ,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指共有权比例在30%以上的)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厦门市常住户。
4、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5、岛外人员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政策与本市以外人员相同。
6、厦门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2009128号)和《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3330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厦门购房落户申请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办【2013】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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