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用人单位出具的,不是劳动局颁发的。
有的省市有统一的格式,比如上海的退工单即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有的省市没有统一格式,由单位自行填写,只要能够真实表达相关信息内容即可。
一、劳动关系的特征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二、劳动仲裁的时效
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是劳动者很关心的问题,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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