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结账时突然发现酸奶过期了1分钟。小李为此向超市索赔1000元,遭拒后诉至法院,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销售过期商品,商家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可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如果是销售过期商品的,商家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可能要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注意,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商品过期1分钟,卖家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超市购物这种消费场景下,一手交钱、一手取货,消费者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的达成是在柜台结算完成之时,本案中小李以结账时间来衡量所购买的商品是否过保质期是合理合法的。此外,《食品安全法》明确,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酸奶超过保质期一分钟就属于过期食品,超市应该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顾客明知商品快要过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时买单,超市则未必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只有消费者本次的购买行为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才能受到保护,如果消费者先取得商品,然后故意拖延时间致使商品过期后,再为索赔而购买,则有敲诈商家的故意,严重的还将按照刑法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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