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为确保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