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根据自己诉讼案件的被告单位级别、案件的社会影响和程序等具体情况选择向哪一级人民法院去起诉。例如:如果起诉某市公安局,原告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即可;若要状告铁道部,就要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般而言,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事纠纷的范围
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事纠纷的范围是: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制度的一个层次。其上级单位为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医疗事故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对公民提起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医疗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医疗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通常情况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上诉案件由该基层法院的上级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标的较大的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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