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08:44:54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嘉政发[2008]74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及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七条下列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上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包括新增经营性用地和存量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

(二)收购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依法应当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

(三)因企业破产、抵押权实现等,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其财产所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除以上规定外的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底价,应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当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招标拍卖出让的底价,在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并经市财政部门出具票据后方可办理土地手续。

第十一条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挂牌时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指标的,应由规划部门在正式招标、拍卖、挂牌前予以调整。

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拍卖招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二条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招标方式: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者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邀请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得少于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所规定的;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七)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和对其他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个工作日做出相应公告,所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或有关书面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并全部履行。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三)文件或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或附件字迹、签章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十)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定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

对违约而被取消资格的招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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