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从日常案例来看,最后真正被成功追回的赃款大概只有10%到30%。具体法规如下所述:
(一)相关法规
第十六条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人已经收到的利息并不收回。而案发后公司追回资金的返还也会考虑到个人返利情况进行分配,分配的总额超过本金是不可能的。如果利息已经超过本金就不再考虑返还本金。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五条规定,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投资人的回款=清退基数*清退率。其中清退基数是投资者本金减去投资人从平台已经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分红等投资回报,而清退率是司法机关追回的款项数额除以应当清退的款项总额。该公式也印证了上述部分投资人拿不到返还的说法。
除此类投资人之外,上述《意见》还提到,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二)非法集资返还问题抓获不同罪名的嫌疑人后公安机关会采取追债行动
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并且通过多年处置情况来看,涉案资金发还比例极低,基本称得上血本无归。例如某省侦办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大部分资金都是通过吸收下岗或者退休工人一生积蓄和血汗钱来完成的,等到资金链断裂,这些人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保障,其最后的发还比例也不高,他们的生活状况举步维艰。
无论投资的金额有多少,是大户还是小户,只要是同一集资性质,都是同一顺序同一比率清偿。也不论集资款返还时理财合同到期与否,都按同一标准同一顺序同一时间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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