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南川法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长林,南川市平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
被告张,男。
被告魏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常琼,南川市渝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张某全、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中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长林和被告胡某、张某全以及被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常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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