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民事主体资格不但具有理论基础,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其具体表现为:
1、有利于国家对合伙的管理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合伙主体地位的规定比较模糊,因此合伙存在的也相对混论。实践中,有的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并以字号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有的却以合伙人个人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样,无论对于国家对合伙的管理抑或相对人利益的保护,都十分不利。如果赋予合伙主体资格,合伙的经营活动一律要求以其名义进行,有利于提高国家的管理效率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承认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便于稳定合伙的共有财产关系,更好地保护合伙和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使国家能有效地对合伙加以管理和监督,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明确合伙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合伙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因合伙事务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增加。对于这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谁应为当事人?是将合伙本身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还是将全体合伙人列为当事人,作为共同诉讼人?或者是二者皆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合伙参加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是在法律上不确认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那么在法律上就否认了合伙的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权利能力便失去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也就不能参加民事诉讼,于是出现实体法和程序法相悖的局面。因此,承认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对于理顺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促进我国立法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有利于合伙的维持
现代商法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企业维持的原则。所谓企业的维持,指企业作为健全的组织体的存续和发展,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它的存续与健康的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而此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指维持企业的独立性。赋予合伙以民事主体的资格,使其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保持其在日常运作各方面都以合伙的名义进行,稳定其财产和避免其流失,加强其内部人员的凝聚力。有利于合伙对外的统一和维持。无疑,赋予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企业维持原则的要求与贯彻。
4、有利于避免合伙内部的纠纷
实践中,部分恶意合伙人,假借合伙经营为由,模糊个人名义与合伙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当发生债务时,则归属与合伙组织;产生债权时,则归属自己,从而骗取合伙财产。由此一来,不免发生内部纠纷,不利于合伙的健康发展。明确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要求其所参加的法律关系均须以合伙的名义,有利于避免合伙内部的纠纷,有助于合伙的发展。
马克思、恩*斯曾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成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而且"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所以从根本上讲法律应否赋予某种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取决于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法律从不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到最后确认其民事主体地位就是证明。所以我们在考虑是否应承认某种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时,必须和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结合起来。笔者认为为了方便经济活动的开展,保护合伙人和合伙组织及相对人的利益,便于国家对其监督,民法承认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十分必要的。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使得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各行业领域更专门化,不经过一段时间专门地培训,个人难以了解与熟悉该行业各种习惯和规则。另外,初涉社会,个人由于其自身精力与资源的限制,难以在日益复杂的商品市场对抗他人。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竞争,增强自身竞争力。人与人之间,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把数人有限的知识和资源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结成了联合的运行模式。合伙就是在这种社会需求下应运而生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合伙界定一种经济实体,更符合合伙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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