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是什么?
时间:2023-10-23 09:50:09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则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对于确定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无法确定其出生时间的,则推定其出生时间为零时。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无法确定其死亡时间的,则推定其死亡时间为零时。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自然人的出生或死亡时间可能会发生争议。例如,当自然人出生或死亡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在场或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如何确定其出生或死亡时间就成为一个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7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则其死亡时间将从其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18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的时间,自其被宣告失踪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自然人失踪,则其死亡时间将从其被宣告失踪之日起计算。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对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自然人出生或死亡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在场或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如何确定其出生或死亡时间,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对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自然人出生或死亡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在场或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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