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基数应当按照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数额进行确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怎么确定
(一)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1、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为同一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2、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又不是职务行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二)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1、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对借用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车辆承包、租赁经营的,发包人、出租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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