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助警察调查有权扣押我身份证跟手机吗
警察在调查案情时不能扣押公民身份证。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公安机关对该公民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否则公安机关在调查案情时,只能查验公民的身份证,而不能将其扣押。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二、协助调查没收手机吗?
被带到派出所去,不管调查是否清楚,如果手机是涉案物品,则派出所会进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机。如果手机不是涉案物品,则不能收手机,但仍应交给派出所保管,并开具暂扣单,等传唤结束后,将手机等物品领回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法律上对于协助调查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仅适用于银行、信用社等储蓄业务单位,而且适应主题扩大到其它负有协助查封、扣押义务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如管理房屋档案的房管部门、管理不动产的登记部门、管理有关文书档案的单位、存有病例的医院、握有证据或能查到证据的单位,对法院的调查取证协助要求不予理睬,不作为或设置障碍、编造借口使法院无法得到证据。该规定也适用于诉讼阶段。)
(二)有关单位(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还有证劵交易与托管机构、保险机构、与被执行人存在投资、融资、交易、结算关系等关系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由存款扩大到财产,并增加了扣押和变价)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四)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
司法机关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是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来协助调查处理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在协助调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为了避免发生泄密,是需要对手机收取后集中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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