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开支的医疗费要按人设置明细帐,以便于审计。参见:关于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执行日期: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开支的医疗费要按人设置明细帐,以便于审计。
参见:关于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9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发布日期:1999年5月13日
执行日期:19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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