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为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3、对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主要体现在住院分段自付部分退休人员减半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对财政解决暂时有困难的,可从市、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节余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可否从政策层面考虑,将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把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适当分开,以免互相影响。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须满25年;原规定缴费年限为20年的统筹地,可分5年过渡到位。按照目前海宁市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政策,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须满21年可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以后逐年增加一年,至202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须满25年。退休(职)时不足以上缴费年限的,可按以下方式缴足规定的缴费年限:
(一)按月延缴。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至规定年限。延缴期间按在职职工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一次性补足。按补缴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补足不足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后,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记入医保缴费年限,不享受补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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