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老红军为新中国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是建国功臣,新中国建立后,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目前他们都年事已高,大多数人疾病缠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是为保卫国防安全、参加抗灾抢险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负伤的军人,伤残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基本自理,因为身体的伤残以及引发的疾病,造成医疗负担较重。对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问题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保持他们的医疗待遇不变,体现了党和政府关心。
对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经费采用必要的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经费有稳定的来源,保障他们的医疗待遇,同时控制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减少浪费。按照统一医疗保险行政的要求,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应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范围,具体医疗经费,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上年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核定基数由原资金渠道按期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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