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犯主要包括哪些人
从犯主要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这里所说的“起次要作用的",是指行为人直接参加实施犯罪行为,但从这种行为在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上看,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罪行教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这里所说的“起辅助作用的”,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参加共同犯罪的具体犯罪活动,只是为犯罪提供了各种条件的。如提供犯罪工具、探听犯罪对象的行踪等等。刑法对从犯的刑事责任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即: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胁从犯的认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从犯一般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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