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上述第(一)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第(一)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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