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①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②申请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③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④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不予批准的条件:
①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②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③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④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⑤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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