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教师,享有拒绝暑假额外工作安排的法定权利。
这主要由于我国明文规定教育机构在暑假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行为,违规进行此类活动者将面临严肃惩处,即须立即退还所有违法所得的费用,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上级领导进行依法严肃追责处置。
如若教师对于额外加班持有异议和抵触情绪,可向前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诉,该教育行政部门将在接收到投诉后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加以妥善处理解决。
另一方面,若教师并不具备编制身份,仅为与教育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的合法劳动者,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必须先行与其进行充分协商才能安排加班事宜,不允许未经协商便强行要求教师参与加班,否则劳动者具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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