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退市条件的新规定如下,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5、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1、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2、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
3、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
4、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
5、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6、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原有股票面值低于一元的面值退市指标外,还新增了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的“市值退市”指标。市值退市是面值退市的必要补充。能够防止有关公司通过并股等方式,将价格低的股票,通过减少股数变成价格高的股票。
上市公司退市条件
退市制度,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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