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按照《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设定和办理房地产抵押、典当,房屋抵押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其他权利登记。(1)《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典权等其他权利成立的,债权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其他权利登记。债权人申请其他房屋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抵押权、典权等其他权利设定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2)房地产抵押,凭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处分抵押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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