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部分土地出资在公司实务、司法实践中相当地复杂,一般而言,需要注意如下事项: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4、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两项义务不可分割,否则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5、税费成本。
什么情况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地2款规定,禁止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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