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律责任,通常如下:
1、公司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
2、清算组违法清算的,应当责令改正,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解散清算的费用如何确定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清算费用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并未规定清算费用的认定标准,也没列举清算费用的范围。不过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一)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二)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三)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于基本理论的相似性,上述两个文件关于清算(破产)费用规定可以在确定《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所规定的“清算费用”时作参照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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