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条例的实施方式启动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两种
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自然人,代表国内产业的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独立决定立案调查。反倾销调查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进口产品倾销的证据,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其次,国内生产商提供了足够的支持。在支持和反对申请的生产商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两者总产量的50%以上,且不得低于商务部、相关方(申请人、已知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利害关系人未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阻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事实和现有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即:,根据现有事实作出裁定
反倾销调查分为初裁和终裁两个阶段。对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的初步裁定成立的,继续调查,作出终局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申请人撤回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倾销幅度小于2%;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进口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是不合适的。什么是低成本倾销行为?事实证明,他们并不完全清楚哪些行为是欺诈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虚假投标价格行为:
1.明示投标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但不注明原商品价格,购买价格无法律依据2.以标明的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实际高于标价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3.标明的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而实际销售的货物是经过处理的产品、有缺陷的产品和不合格的产品
4.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定价单位或标有明确价格的商品的有偿服务项目和内容与商品的实际销售或提供的有偿服务不一致
5.经营者在同一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价格标签或价目表,以低价吸引顾客,并在高价
6.标有广告、招牌等,但与实际销售结算价或服务费不符,无法提供法律依据
7.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时,(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欺诈性招标行为。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受害行业的相关方提出出口国正在倾销的事实,并要求其政府机构再次征税。政府机构应调查产品的价格状况以及对行业造成损害的事实和程度,并在确认出口国以低价倾销时征收反倾销税,如果政府机构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在调查期间临时收取相当于商品进口税的保证金。调查结果真实的,作为反倾销税征收;当倾销不成立时,应将其退回
一些国家规定了基准价格。如果进口价格低于该价格,调查将自动进行,无需双方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规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中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没有约束力
在1960年代中期,在肯迪回合期间,制定了《反倾销法》。在1973年至1979年的东京回合中,对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以界定倾销的含义,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件。当倾倒停止时,应立即取消收集。然而,这并没有真正在统一国家立法方面发挥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例子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一直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和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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