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之前损坏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
一、贷款买卖合同支付前的货物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前承担货物毁损风险的主体是: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承揽合同中的风险经济负担是怎样的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是:
1、包工不包料的,定作人尚未将原材料交付承揽人时,原材料损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2、定作物按时交付的,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劳动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3、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劳动成果损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等。
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全文5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