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的恢复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二、监护人资格恢复的要件
第一,申请人恢复监护资格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一是确有悔改表现。主观上具有恢复监护人资格有意愿,提出申请时就已经可以证明;客观上恢复了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第二,被监护人同意。如果被监护人明确拒绝恢复原监护关系,法院一般不应作出相反的判决结果。
第三,消极要件,即凡曾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监护人,均不得恢复其监护资格,而不论其罪名及刑罚轻重,即使监护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也不得再申请恢复监护资格。
三、哪些人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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