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法庭颁金清盘/解散
法庭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77条内订定的情况,颁令一所有限公司清盘/解散。
2.自愿清盘/解散
a.股东自愿清盘
公司股东在自愿及清还所有债务后,向公司注册处申请取消公司注册及登记。
b.债权人自愿清盘
当公司股董相信无力还债,债权人便可申请把该公司清盘。根据公司条例第178条,无力还债的定义是:
1.
公司欠了一债权人HK$5000以上,还款期已届满,债权人把还款通知书送达公司的注册地址,但该公司在三星期内,仍未偿还该债务或提出债权人满意的安排。
2.该公司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法庭的判决后,欠款仍末能偿还。
3.法庭考虑公司的不确定债务及可预期的债务后,法庭认为该公司确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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