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使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作为一个具有虚拟人格的市场活动主体,
其存续与否将直接影响与公司相关的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公司解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司解散的事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律师补充: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为:
(一)旧公司或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解散注销的同时,新公司成立;
(二)被解散公司的营业活动将转移到新公司或存续公司,并不发生中止、中断或终止;
(三)被解散注销的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是否在新公司或存续公司中持有股东权益;
(四)在合并情况下,被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公司资产将全部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
(五)在分立的情况下,公司的资产及对外债权按约定在分立后新设的公司中间有公司分割;对于债务,除非此前有与债权人另有约定,
公司原有债务则由分立后新设的所有公司连带承担。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发生的解散的,尽管不需要履行清算程序,但仍需要履行公司解散的登记程序。因其他事由而发生的解散均为需要进入公司清算程序。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清算组即将成立,成为公司开展清算事宜的主导人,清算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根据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清算组成立的组成人员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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