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和调解书的有效期限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2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编制仲裁书。仲裁庭当庭作出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定期在其他法院作出裁定的,应当当庭作出裁定书。裁决送达当事人后,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如果任何一方在15天内提起诉讼,该裁决将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仲裁裁决与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不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字的时间为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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