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区分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
从权利份额讲,应当是按照专有部分所有权比例行使共有权份额,这类似于按份共有。但是该份额仅仅是份额而不可分割。在专有部分转让时份额随专有部分随之转让。
从表决权行使方面可见,按份共有需要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通过成员权表决来行使,且部分内容需1/2以上,部分需2/3以上。
至于你说的那个如何约定的问题,我的认识是这样的,区分所有权是物权属性,若三人共同出资建造了一个房产,各出资10万元建造了有楼梯的底上三层楼房,以及上楼的楼梯,三家各占一层,这是典型的横切型区分所有建筑物,其中各层专有空间三人可进行约定,并办理区分所有权属证明(如果可以办证的话),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则按照特殊的共有来处理。这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典型方式。
而如果三人出资,在一块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底上三层,然后办理了一个权属证明,其中在权属登记证书上注明共有人,共有份额,则这属于按份共有,是财产价值上的按份共有。和专有部分,共有部分无关。或许其中一人出资1万元,另外两人出资29万元,但三人约定一人一层,使用权和所有权并不相互对应。
二、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对此,本条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物业小区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民法典》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有了这条法律规定,以后业主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主张共有部分的收入,就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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