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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存续期间

2024-05-15 2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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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作为建筑物业主的期间,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包括以下三类: 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 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业主依法处分建筑物所有权,丧失业主身份后,即不再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对应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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