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房者所购商品住房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均有权选择退房处理:1、卖方延迟交付出售房屋,并且在接收到催促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履行应尽义务。2、卖方并未告知购房者,自双方签署买卖协议后,其已经将该房产进行抵押或已出售予他人,导致购房者无法实际取得该物业的所有权。3、在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后,房屋内部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比例,相对于绝对值而言,超过了3%的标准。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其他可视为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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