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情况之下,倘若其丈夫于其配偶并不知情的环境下在外产生了欠债行为,且所形成的这笔债务并未被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这部分债务往往会被视为是丈夫个人的责任归属,其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也将无法因为这位丈夫的个人负资产而遭到强制拍卖。
然而,若是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这项债务确实被用于维系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抑或是在得到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愿的基础上产生,那么此种情况就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属于夫妻的共同负债,从而使得他们共同拥有的房产存在着被实施强制拍卖的潜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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