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形中,若丈夫所背负之债务被裁定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责任,那么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便存在被强制出售以偿还债务的可能性。
但是,倘若此类负债仅限于丈夫个人所承担,并且夫妻共同所有的住宅被视作维持生命所需的必要住所,一般情况而言,这处房产是不会被强制变卖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这座房产的建筑规模较为庞大,亦或者其市场价值相对较高,法院经过充分考量后,可能会首先确保被执行人及其依赖其抚养的亲属能够获得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的居住空间以及日常生活必需品,然后再对剩余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全文6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