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拥有的住宅产权有着同等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状况之下,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在面临强制拍卖前都必须取得双方的共识。否则,由于未经依法公告程序擅自处置共有财产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将会逐渐提升。举例来说,若有一位那么在此过程中,通常应当首先争取太太的理解与支持,并尽可能遵循法律程序。若夫人对此予以反对,可通过法律渠道加以维护自身权益。理论上而言,她可以向法院诉求禁止擅自执行,确保共同财产的安全性。然而,具体的操作方式应依据地区法律法规及个案的细节情况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判断。为此,我们真诚地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以获得更为明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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