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方为个人——遵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1)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个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3)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办法》第
7、
8、9条)
(4)根据《办法》第13条,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符合以下条件视为有正当理由:
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B、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规章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D、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股权原值的确认(《办法》第
15、16条)
(5)合理费用的确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0条: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税务工作实践中,基层税务机关以政策不明确为由,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只让扣除原值,不让扣除相关费用。现在比较有争议的,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以及咨询费等费用。对此,深圳市地税局未有进一步的规范性文件出台。江西省地税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第9号)第8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宿迁市地税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宿地税发[2009]104号)第13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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