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我市生育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0.8%,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本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本市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几项?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三、享受正常生育待遇如何办理?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怀孕后,携带个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准生证)、本人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后,就可以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待生育定点医院上传生育信息的次月,生育津贴会按月发放到生育信息登记时提供的银行卡上。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配偶怀孕后,携带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男女双方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结婚证及男职工单位开具的《配偶未就业(无劳动收入)证明》(加盖公章)或男职工配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男职工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登记生育信息后,男职工配偶可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结算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女职工持本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参保女职工持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女职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配偶未就业的参保男职工持本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配偶未就业的参保男职工持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男职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持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参保职工,必须将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确认,在该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
2、如果生育人员生育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无法登记生育信息。需个人先用现金支付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等,待缴费满10个月并且产假期满之后携带以下资料,于每月1日—10日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进行报销申报:
(1)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凭证(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至申报当月的每个月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原件;
(5)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9)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经查实无挂靠单位虚报冒领生育保险的,方可报销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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