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80天奖励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在孕期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孕期12周内的初步检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部分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算为病假、缺勤等。,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作室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作室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哺乳时间:婴儿一岁内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请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当批准休假。如上海市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征、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我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期。
三、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和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四、保胎假:医生出具证明,按病假处理。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在内的晚育假,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比如广东省15天,上海市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五、母乳喂养时间母乳喂养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岁之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工作时间内母乳喂养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授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多胎生育者,每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和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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